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停车环境,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横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与横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本通知。该政策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哪些停车场适用这个收费标准?
本通知适用的停车场,是指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如公共文化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等)、交通枢纽(车站)、体育场馆、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 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如机场、车站、景区等区域内,因位置特殊、竞争不充分的停车场。
3.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设立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三、具体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收费标准分为“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两种模式,同一停车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得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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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元/辆) |
计次(元/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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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 标准 车型 |
前2小时 |
之后每小时 |
24小时最高限价 |
7时—20时(含) |
20时—次日7时(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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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摩托车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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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 |
2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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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5 |
2 |
18 |
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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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6 |
2 |
25 |
7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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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8 |
2 |
30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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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车 |
10 |
2 |
35 |
15 |
20 |
1.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配备电子计时系统的停车场)
计费规则:停放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计次收费标准(适用于未配备电子计时系统的停车场)
计费规则:若车辆停放跨时段,只按收费较高的一个时段标准收费,不得累加。
四、哪些情况下可以免收或减收停车费?
政策明确了多种减免情形,切实保障特定群体和特殊情况的利益:
1. 免收停车费的情形:
短时停放:车辆临时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作业车、环卫车等。
残疾人车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在其他停车场停放2小时内免费。
办事车辆:在办公时间,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回执等)的车辆。
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以外的自行车,实行免费停放。
免费时段/停车场:在明确公示免费的停车场或时段内停放。
2. 减半收费的情形:
新能源汽车: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车辆,在以下停车场停放,减半收取停车费: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机构(如公立景区、公园)的配套停车场。
3. 特殊优惠:
充电车辆:新能源汽车在专属充电位充电期间,免收停车费。但充电完成后,在7:30-23:00期间超过1小时未驶离的,经营者可按标准最高1倍收费。
月票/年票: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每日最高收费限额内,为长期停放车辆办理月票或年票。
ETC优惠:鼓励停车场对使用“ETC”快捷支付的车辆给予优惠。
五、对停车场经营者有哪些要求?
1. 明码标价: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免费时长、减免政策等内容。收费标准调整需提前7天以上公示。
2. 规范计费:应配备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若系统故障,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收费。人工计时需提供书面凭证。
3.提供发票:收费时必须向车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4.保障权益: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车辆引导、巡视和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六、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自治区或南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横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横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横州市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横发改规〔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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