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城市道路交通日益繁忙,造成机动车停车位紧缺。部分车辆违章侵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乱停乱放、不按泊位停放、长期停放等现象屡禁不止,虽历经多年数次的专项整治,但停车难、行车难等问题依然严重,有损横州市城市形象,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2〕20号)中的第二条明确为“本市市区范围内”适用范围,为此,横州市有必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的收费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三、主要内容
《横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基本遵循《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主要内容有八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重点阐述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的依据、停车收费管理部门职责、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范围。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四章 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办法》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征,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停车位、车站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差别化定价、补偿成本、合理回报、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制定;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除政府定价外,其余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大幅度调整。
《办法》明确免费停车的相关情形,包括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车辆(成立业主大会的除外);在道路停车位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辆;办公时间内进入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停放的,或在其他停车场停放 2 个小时以内的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落实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更优惠的减免措施。
《办法》扩大了新能源汽车停放减半收费的范围,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益、公用机构停车场停放的,减半收费。为引导合理有序使用充电设施,《办法》还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的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新能源汽车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站充电的,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但对未充电而占用充电车位的车辆,以及7:30至23:00期间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经营者可制定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充电站所在停车场或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1倍,具体由经营者根据实际制定并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其他建设充电设施停车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办法》要求,停车场经营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设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标价牌为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为黄底黑字。停车场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7日以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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