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2022年6月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所在村委会。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横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5月24日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批准宗地面积(㎡) | 批准建筑面积(㎡) | 备注 |
覃志添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横州市平朗镇平朗社区平朗街183号 | 450127203001JC00023 | 71.54 | 71.54 | 横集用(1990)字第10001071号土地证已遗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