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食药监食罚〔2018〕122号
你公司: 横县苍瑞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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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横县横州镇望天塘水库管理站 |
电话:1321********* |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3991173069
身份证号: 33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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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孝恩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职务: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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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9日,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任务(检验类别: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平南县大新供销合作社皆好百货店经营的标示生产单位为横县苍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泡爪(生产日期2018年4月20日)进行抽样,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①3.5×105CFU/g ,②4.1×105CFU/g,③5.1×105CFU/g,④5.6×105CFU/g,⑤4.0×105CFU/g,标准指标:n=5,c=2,m=104CFU/g,M=105CFU/g,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食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详见《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SG181422)。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SG1814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181)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理告知书》(横食药监食检处告〔2018〕SC-3号)。
经调查核实,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山椒泡爪共生产了**箱(规格为150袋/箱),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元/箱,货值金额为925.00元,利润是**元/箱,总利润为**元,违法所得为100.00元。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SG181422);2.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处理告知书(横食药监食检处告〔2018〕SC-3);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181);4.现场检查笔录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6.责令改正通知书(横食药监食责改〔2018〕122号);7.横县苍瑞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8.负责人李孝恩身份证复印件1份;9.原料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10.原辅料入库记录、原料投放记录、辅料投放记录、产品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11.《召回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山椒泡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及时向我局提交召回报告、整改报告说明情况,至案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你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六)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六)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依法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食药监食罚告〔2018〕122号),你公司接到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圆整(¥100.00);
2.罚款捌仟圆整(¥8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捌仟壹佰圆整(¥81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横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户名:横县财政局,帐号:100 612 010 102 004 4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本行政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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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