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中,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该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陆振明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2450127620300027 | 样品名称 | 茄子 |
生产日期 | 2022-02-28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 单位 | 陆振明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克百威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青菜摊位于横州镇城北生活市场蔬菜行49、50号摊,持有《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27600107848),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认真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采取召回不合格的食品的措施,及时向本局提交《召回报告》、《整改报告》说明情况,并进行整改,至今未发现有食品安全不良后果发生。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五元整(¥35.00),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