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1年横州市开展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横州市卫生健康局 横州市教育局
2021年8月17日
2021年横州市开展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检方式及抽检对象
(一)抽检方式
按抽检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进行抽检,分别按辖区内持有办
园(学)许可证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抽检,但最低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抽检对象
1.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11所(详见附件1);
2.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5所(详见附件1)。
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检测项目
(一)卫生标准和规范
1.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执行。
2.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情况。
2.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等有关情况。
(三)检测项目
1.抽检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平均值等项目。
2.抽检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室内表面反射比、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
三、检测机构
横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监督抽检工作经费
由市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
五、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供辖区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与市卫生健康局共同制定联合抽检方案,并将抽检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各单位配合联合抽检。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联合抽检方案,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疾控中心采样、检测人员以及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与市教育局沟通协调抽检相关工作,组织本级卫生监督人员、疾控人员开展联合抽检,及时向市教育局通报抽检结果,并做好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负责对各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当场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对后续问题整改提供业务指导。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健康局审定。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选派业务骨干配合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现场采样、检测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将结果反馈给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对有关抽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并落实到位。
六、工作安排
(一)监督抽检及准备工作(8月-9月下旬):市卫生健康局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疾控采样、检测人员以及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卫生监督人员、疾控人员与市教育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被抽查的11所托幼机构、5所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抽检,并及时将抽检结果通报给市教育局。
(二)公布结果、总结(9月下旬-10月初):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教育局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认真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3)、工作总结以及市教育局提供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卫生健康局法规实施与监督股:陆均波 0771-7082169;
市教育局体卫艺股:韦小光 0771-7260909,
农国任 0771-7215720;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陶洁英 0771-7082457;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卢山 0771-7238786。
附件:1.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监督抽检单位
2.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记录表
3.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件1
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监督抽检单位
序号 | 机构类型 | 机构名称 | 机构负责人 | 详细地址 | 备注 |
1 | 校外培训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开拓顶呱呱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陈正德 | 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龙翔苑3栋2层A号商铺 | |
2 | 校外培训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乐思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梁世宁 | 横州市横州镇柳明路民政局旁(卢挺亮自有屋) | |
3 | 校外培训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巧龄学堂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陈巧 | 横州市横州镇城司南路113号二楼 | |
4 | 校外培训机构 | 横州市校椅镇卓优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余秋艳 | 横州市校椅镇校椅社区北街校椅税务分局旁 | |
5 | 校外培训机构 | 横州市陶圩镇墨香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王厚杰 | 横州市陶圩镇向阳街77号 | |
6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幼儿园 | 吴世梅 | 横州市横州镇宝华中路083号 | |
7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大竹幼儿园 | 莫芳 | 横州市横州镇大竹大道西 | |
8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春天里幼儿园有限公司 | 陈志贞 | 横州市横州镇淮海路(原糖烟公司大楼) | |
9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小红帽幼儿园 | 周静 | 横州市横州镇西城路95号 | |
10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悠久东方幼儿园有限公司 | 宋倩倩 | 横州市横州镇中山中路102号 | |
11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城北幼儿园 | 黄青元 | 横州市横州镇新兴街48-1号 | |
12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横州镇金色摇篮幼儿园有限公司 | 陈旭文 | 横州市妇幼保健院新大楼往宝华西路中段 | |
13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莲塘镇中心幼儿园 | 廖小燕 | 横州市莲塘镇莲塘社区镇南街52号 | |
14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陶圩镇华艺幼儿园 | 王勇 | 横州市陶圩镇陶圩街永乐路50号 | |
15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校椅镇中心幼儿园 | 罗琼 | 横州市校椅镇西街218号 | |
16 | 托幼机构 | 横州市校椅镇红蕾幼儿园 | 何丽英 | 横州市校椅镇北街101号 |
附件2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记录表
单位名称:负责人: 地址:电话:
检测教室(活动室)名称:
一、基本情况
序号 | 内容 | 结果 | 标准 | 备注 |
1 | 有直接天然采光 (托幼机构) | 是( )否( ) | 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 |
2 | 采光方向:主采光光线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 (校外培训机构) | 是( )否( ) | 左侧 | 详见注释① |
3 | 防眩光措施合格 (校外培训机构) | 是( )否( ) | -- | 详见注释② |
4 | 装设人工照明 (校外培训机构) | 是( )否( ) | 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 详见注释③ |
注释:①一般主采光为非走廊侧窗口,但如果该侧窗口有树木或建筑物遮挡,应视情况确定主采光方向;必要时可用光度计在教室中间现场测量确定主采光方向。部分培训机构教室窗口无直接采光,检查结果应为否,并予以说明。
②参照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4.4 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人教室内。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③参照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5.1 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二、采光照明
委托横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托幼机构活动室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标准值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室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室内表面反射比、课桌面照度、黑板面照度等进行检测。
机构负责人
或陪同人员: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机构 类别 | 辖区单位数(个) | 抽检 单位数 (个)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
直接 天然 采光 | 采光 系数 | 窗地 面积比 | 照度 标准值 | 采光 方向 | 防眩光措施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 人工 照明 | 课桌面照度 | 黑板 照度 | |||
托幼 机构 | -- | -- | -- | -- | -- | -- | ||||||
校外 培训 机构 | -- | -- |
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