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现公示该项目基本情况。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决定内容 |
南审横环建〔2022〕1号 | 年产9万立方米胶合板建设项目 | 广西横州市俊鸿木业有限公司 | 见决定书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方式: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7楼)
联系电话:0771-4952270 0771-4733503
南宁市横州生态环境局(广西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74号)
联系电话:0771-7211070 传真0771-7212951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审横环建(不予)字〔2022〕1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横州市俊鸿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年产9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经审查,《报告表》内容存在: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园地,报告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欠缺,报告表评价内容不足以支撑项目选址可行的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本次申请。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