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横免罚〔2022〕1号
横县东糖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19412X1
法定代表人:李锦生
地址:横县横州镇谢圩
横县东糖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2月20日0时-09时,横县东糖糖业有限公司纸业分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数据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超标,且2月20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107.85毫克/升,超过GB 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COD≤100毫克/升),超标倍数0.07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监测报告》横环监(水)〔2022〕第0205号和第0206号、 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催办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且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环境影响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及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且环境影响轻微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应材料,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于处罚:(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幅度不超过10%、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 22 日